1.事项:对涉案的“高压清洗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工作中非正常漏电)进行。
2.资料:委托函、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询问笔录、“高压清洗机”使用说明书、现场照片、某**关于死亡原因的意见书。
3.依据:
(1)涉案“高压清洗机”的《使用说明书》;
(2)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部分:通用要求》;
(3)GB 4706.8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工业和商用高压清洁器与蒸汽清洁器的特殊要求》;
(4)GB 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部分:通用要求》;
(5)DL/T 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4.产品质量争议情况:
根据委托方反映情况及所提供资料显示,受害人在某镇某村委会某加油站对面的自家养猪场,使用涉案“高压清洗机”清洗鱼池时突然死亡。依据某**中心出具受害人死亡原因的**意见书,受害人为被电击死亡。
受害人家属认为涉案“高压清洗机”产品存在漏电的质量问题导致了电击事故的发生。销售该涉案清洗机的某五金商行、生产厂家某清洗机有限公司则不认同涉案“高压清洗机”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5.结论:
(1)涉案“高压清洗机”存在工作中非正常漏电现象,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但该产品质量问题不是导致涉案“电击”伤人事故的直接原因;
(2)涉案“高压清洗机”手持喷枪的握持部分金属部件和插头接地较连通,不满足标准规定II类或III类结构的要求,是涉案“电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涉案“高压清洗机”所在场所的供电线路未配置保护接地线和接地装置,供电末端未配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总电源进线处配置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但存在涉案“电击”事故发生后补装的可能性,用电环境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导致事发场所的电气漏电事故发生时不能提供有效的接地和漏电防护,是涉案“电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涉案“高压清洗机”事发时使用的移动电源插座为普通的不具备任何防水功能的可移式多位插座,移动电源插座所用的卷线盘电线较为老旧,存在绝缘破损,多处重新驳接,电线导体外露的现象,而涉案“高压清洗机”使用环境为水流四处喷射的环境,使涉案“高压清洗机”外露的金属部件存在带电而电击伤人的风险。
6.机构: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是专业的产品质量机构,拥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资格,能接受**机关的**委托。同时,中科也多次完成法院及产品质量纠纷当事人的委托,出具具有法律依据的可靠,为法院的审判、理清当事人纠纷源头、查明事情真相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无论是哪个行业的产品发生了质量纠纷,中科均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设计科学严谨的实验,找出产品失效原因。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