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质量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答案是肯定的。当然,目前还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机构回避制度》的相关条例,以下4种情况,人员应该自我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通常如果出现了上面描述的四种情况,人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具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当然,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话,主要说明人回避具体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需暂停参与该次工作,除非有采取紧急措施的必要。对于申请**人回避的,机构在接到申请的三日内一般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认为无论是在刑事还是在民事案件中,为搞清案件中具体的专业性技术问题,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为保证结论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人的回避制度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手段。
而人员是人,而不是没情感的机器,无论如何理智,也难免会受到主观情感的影响。而作为机构,需要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确保每一次的调查都尽可能地做到公正科学。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是中国科学院旗下品牌公司,属于国家企业,同时也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专业产品质量机构。长期与各级法院保持合作关系,以公正科学的态度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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