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在进行产品质量时,应该采取怎样的质量标准呢?这个问题上,行业内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的。究竟在这个时候,应该选用生产国标准还是我国标准呢?我们知道,有时候选用不同的质量标准,其结果也会出现不同差异,最后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认为,针对进口产品,我们可依照以下质量标准选择顺序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比如在《**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八条中有规定“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合同规定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其实*二条和*三条简单说来其实就是“有约从约”。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标准不明确的,针对进口上商品可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如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的标淮检验。
5、如此进口产品即不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其约定,也没在贸易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有约定,且无相应可参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那就只能按照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进行产品质量的确定了。
总的说来,进口商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无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则要符合贸易合同中相关品质、规格要求,如果以上条件均缺失的,则按照一般质量标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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