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产品交易时,经常会遇见质量问题,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应该向谁追讨赔偿呢?中科产品质量**中心今天为大家解释一下。
销售者的**负责及赔偿义务。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销售者应该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但是,假如产品质量并非销售者所引发,则销售者也具有追偿权。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在大部分情况下,用户和消费者只能直接接触到销售者,而且双方纯在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自然是要先由销售者盛饭赔偿责任。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自成立以来,曾多次接受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委托,完成对产品质量案件的定责,为最后的审判做出技术支持。如果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