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程序是指**机构和**人进行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本指南包含医疗损害申请**)
根据《**程序通则》(*人民共和国**部令*132号2016年3月2日发布)规定,申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从事其委托请求事项的**;非诉讼案件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委托人委托的,应当向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材料。
二、受理:
**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及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做出如下决定:
1、对于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用途合法,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受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
2、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事项的委托,机构可以委托人协商决定受里的时间;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三、初次
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工作,同一事项应当*或者选择两名**人进行,疑难、复杂或特殊案件可以*或者选择多名**人进行,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7年1月1日执行)*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损害应当成立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组且事项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人不得少于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或者有两名以上具有事项涉及学科或者专业的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参与,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意见,并将该专业技术意见作为意见的附件。
四、补充:
**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属《**程序通则》*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补充文书是原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人进行。
(1) 原项目有遗漏 。
(2) 原事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
(3)其它需要补充的情形
五、重新。
重新应当委托原**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机构进行,但原**机构应当*原人以外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人进行。接受重新委托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机构,且进行重新的**人中应当至少一名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
(1)原**人不具有从事委托事项执业资格的
(2)**机构、**人追赶**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的;
(3)原**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复核:
(1)**人完成后,**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程序和意见进行复核;
(2)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的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进行复核
(3)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档案。
七、**文书的出具:
**机构和**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意见书书;
**意见书应当由**人签名。多人参加的,对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意见书应当加盖**机构的****章;
**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机构存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意见书;
委托人对过程、意见提出询问的,**机构和**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进行补正(具体见《**程序通则》*四十一条)
八、**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事项有关的问题;并带齐执业证等证件;**人出庭作证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