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对涉案“电热水器”的电气安全和能效等级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材料: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
3.依据
(1)涉案“电热水器”的《产品说明书》 ;
(2)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部分:通用要求》 ;
(3)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 ;
(4)GB 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产品质量争议情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供需双方于2014年签订《电热水器产品收购合同》,由需方授权供方生产某牌的“电热水器”,需方负责收购。截至2017年9月12日,仍有6182台供方根据需方订单生产的“电热水器”积压在供方处。供方要求需方对积压在供方处的6182台“电热水器”提取并付款,需方认为这6182台“电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双方的交货约定,供方则认为该电热水器不存在需方所述的质量缺陷问题。
5.结论:
(1) 12款涉案“电热水器”中的其中10款(型号ZSDF-G50E036T、ZSDF-G80K035、ZSDF-G80E061、ZSDF-G80K031、ZSDF-G50K061、ZSDF-G07K301、ZSDF-G50K031(X)、ZSDF-G50E068T、ZSDF-G50E061、ZSDF-G40E036T)的电气安全和能效等级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12款涉案“电热水器”中的其中2款(型号ZSDF-G50CK602和ZSDF-G60K036)的电气安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目前状况下其“24h固有能耗系数”项目不符合GB 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6.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