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中,有时候会出现因为质量缺陷导致当事人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时候进行需要依据相关标准展开。但有没有可能,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但却又确实存在质量缺陷?
或者换句话说,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就意味着没有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 46 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二,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已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认为,要认定产品缺陷,需根据以下步骤:
1、 如果产品违反了现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我们可以认定产品具有产品缺陷,但把这不代表产品没有违反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是合格产品;
2、 如果产品没有违反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就需要进一步核实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的依据。
可以这么理解,《产品质量法》*四十六条包含一层意思,即需要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非**于“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是因为完全有可能存在产品符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依然具有明显不合理的危险。通常在国家和行业标准过低、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后、标准制定不完善、现有标准不足以覆盖产品所有可能的风险等情况下,是完全有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的。
所以我们认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使产品符合现行标准,若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生产者依然需要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科产品质量**中心是中国科学院旗下品牌公司,熟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产品质量行业具有丰富经验。曾与多家法院有业务合作关系,并出具可靠,为法院的审判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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