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程序是怎样的

2019-08-14 浏览次数:466

我们都知道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那么,产品质量程序是怎样的呢?现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产品质量办理条件

1、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申请:

㈠**机关;

㈡仲裁机构;

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申请均予以受理:

㈠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㈡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㈢产品不具备条件的;

㈣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的;

㈤**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二、产品质量程序是怎样的

㈠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申请;

㈡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质量组织单位承担质量工作。质量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㈢申请人与质量组织单位签订“质量委托书”。

“质量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的时间要求;5、质量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㈣质量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组成质量*组,具体实施质量工作。由*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出具;

㈤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无法进行的,质量组织单位可以终止质量;

㈥质量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进行审查,并对质量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交付申请人,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㈦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㈧质量组织单位将各有关材料归档。办理职责:受理产品质量,*组织单位,实施质量工作。

产品质量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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