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通用程序规范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制定。 随着经济和工业化进程发展,产品质量案件快速增长,当前产品质量活动缺乏管理规范和指导意见,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中产品质量的需求。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具有指导作用的产品质量通用程序规范,有益于规范产品质量市场,有益于服务社会和经济活动。 本标准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当前产品质量的工作实践,规范了《*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节的产品的质量活动程序;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活动。 本标准结合国家已经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室认定、认可准则,对产品质量活动的通用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产品质量活动,有效服务**审判、行政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满足社会公众质量需求。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依据、委托与受理、实施、等通用程序要求。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活动的机构同时应遵守SJ001-2019《产品质量组织单位自律规范》。 产品的类别、品种较其广泛,其质量特性各异,因此,质量涉及的专业技术必将有所不同。随着技术推进和产品质量经验积累,与之相应的专业技术团体标准将会陆续充实完善,及时颁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product quality identification 产品质量是组织单位(以下称: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组织*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检验试验手段,通过调查、分析、推理等方式,对争议产品的质量做出判断并出具的活动。 3分类 产品质量可分为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验证、产品失效分析和其它类。 3.1产品质量检验 3.1.1适用于质量特性指标稳定、与时间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 3.1.2产品质量检验应满足下列条件: a)具有明确的依据; b)具有明确的质量指标要求; c)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3.1.3按依据规定的质量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给出意见。 3.2产品质量验证 3.2.1适用于可进行适当恢复性维修的产品。 3.2.2产品质量验证应满足下列条件: a)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功能要求; b)具有约定的验证方法; c)具有相应的环境条件; d)具有相应的运行、生产或验证条件。 3.2.3按约定的验证方法或*组编制的质量方案进行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判定,给出意见。 3.3产品失效分析 3.3.1适用于部分或完全丧失规定功能、出现损坏、发生事故的产品。 3.3.2产品失效分析应满足下列之一条件: a)具有明确约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b)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功能要求。 3.3.3结合下列结果(不限于此),*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对失效原因或事故原因等作出判断,给出意见: a)相关标准的检验结果; b)约定性能/功能的验证结果; c)理论计算、模拟的结果。 3.4其它类 3.4.1适用于项目和产品质量特性相关,但并不针对产品质量特性的。 3.4.2由*组编制质量方案,明确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组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给出意见。 产品质量依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b)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c)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区域或联盟发布的标准和规范; d)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标准和规范; e)**、执法机关*的技术方法; f)委托方或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g)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与受理 5.1.1产品质量的委托方可为下列之一: a)**、执法机关; b)仲裁机构; c)**、行政管理部门; d)企业、社会团体; e)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 5.1.2委托方应提供书面的委托材料。 5.1.3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充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2受理 5.2.2机构根据提供的产品信息、沟通结果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5.2.3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调整相应的项目、要求及有关的委托事项。 实施 6.1.1*组根据需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方法、流程、资源等。 6.1.2方案可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项目和要求; c)依据; d)方法; e)当事人配合事项; f)中异常情况处置; g)*组名单; h)其它依需要制定的内容:如技术资料收集,实验室选定,现场专业人员配置等。 6.2现场勘验 6.2.2现场勘验可进行一次或多次。 6.2.3现场勘验应由两名及以上*进行。 6.2.4现场检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 6.2.5操作**设备、专用仪器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需资质的,应符合资质的规定要求。 6.2.6当事人未到场或拒绝配合现场勘验时,经委托方同意,*可在委托方见证下按方案实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6.2.7现场勘验记录应妥加保存。 6.2.8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勘验记录签字的,不影响对现场勘验事实的认定。 6.2.9当事人拒不提供勘验条件,勘验受阻不能完成时,应终止勘验。 检验 6.3.1应认真记录进入实验室样品的状态信息。 6.3.2实验室检验应遵循非破坏性项目先于破坏性项目的顺序,对检验过程应如实记录。 6.3.3应按相应的依据、检验仪器设备及设施,有效开展检验。 6.3.4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6.3.5需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的,*组应当选择获得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 6.3.6对部分检验参数,如无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可承担,可委托有能力的外部机构实验室进行,*组可通过现场考察对该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 管理 机构应制定管理样品的制度,有效控制样品的接收、传递、保存和处置。 6.5终止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终止: a)当事人拒不提供所需材料或拒不配合工作的,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的; b)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当事人拒付费用的; c)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的; d)法律和规章及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7.1基本信息 7.1.1应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信息: a)委托方信息; b)机构信息; c)*签名; d)机构印章。 7.1.2应包括下列信息: a)委托项目和要求; b)产品相关信息; c)依据; d)检验试验结果; e)分析说明; f)意见; g)日期。 7.2分析说明 7.2.1*组运用相应的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结合依据、现场勘验情况、检验所获取的结果、数据等,对争议产品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和判断。 7.2.2由于材料、产品状态、检验试验条件等受到局限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不能得出明确的意见时,应作出相应的说明。 7.3.1意见应与委托项目和要求对应。 7.3.2意见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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