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有部分相似的地方,但其也有明显的几个不同点,我们特总结如下十点不同,供大家参考。
1、产品质量的组织方需要经过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特别*和认可方可以组织实施。
2、产品质量工作一般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其服务的对象是法院、仲裁委、当事方,一般不会接受产品无关方的直接委托。
3、产品质量所涉及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过、已磨损、损坏、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工作更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普通检验工作。
4、产品质量的技术工作由质量组织单位组织已被审批认可的行业技术*进行,由*组对产品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出具产品质量。
5、产品质量由*组负责制定产品质量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独立执行产品质量流程,其可以采用测试作为一种调查手段但并不是必须的。
6、一般情况下产品质量的*组成员需要到现场调查,对实物勘验。
7、在当事方要求的情况下,产品质量*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证工作。
8、产品质量*的个人资格有明确定义要求,而且其仅能在被批准或备案的本专业或本领域案件中工作。
9、产品质量工作中所涉及的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以仅仅是当事双方的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
10、如果申请方不符合本文*二点规定,或当事方不提供产品具体质量要求的,或经过现场勘验确认产品不具备条件的,或是受目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的;另外如果**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了生效判决和决定的,以上情况质量组织单位都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中科可同时根据产品或委托情况出具合法有效的第三方或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