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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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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时间:2019-06-27点击次数:4199

    在产品质量中,有一个环节的认定十分关键,直接影响到纠纷最后的责任大小。这个关键就是如何认定产品是属于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

    如果产品质量纠纷判定结果为一般质量问题,那么通过维修、更换、退货、甚至是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就可以弥补。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可就没那么简单,一旦涉及到人身安全健康,构成犯罪行为,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中科产品质量中心就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大家分析,到底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区分。

    在一般**实践中,多数认为《*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条提及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

(一)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而对于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及较新拟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十条对其有更明确的定义。总结来说,以下六种情况属于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一)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当然,产品质量问题最后是由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进行判决,但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也能提供非常重要的技术性帮助和参考意见,有助于过程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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